(2016)渝0110民初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与丁傅滨,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丁傅滨,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781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明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7044.法定代表人:魏跃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傅滨,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3337935205827.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与被告丁傅滨、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傅滨、重庆市綦江区同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