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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慧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慧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2564号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慧东,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物业)与被告侯慧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被告侯慧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辰物业诉称,原告星辰物业为大庆市东方玫瑰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该小区投入使用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虽被告侯慧东为小区业主,但其2010年至2015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共计7892.79元。原告星辰物业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侯慧东向原告星辰物业公司支付2010-2015年度物业费7892.79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892.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侯慧东承担。被告侯慧东辩称,欠物业费属实,小区周围环境达不到居住条件,房前屋后私自搭建致使楼下草坪没有,楼下饭店营业很晚影响休息,产生的气味和垃圾影响居住,饭店垃圾清理不及时,防盗门不好使,小区里停车位被垃圾车占用致业主没有停车位用,居住的南侧和东侧消防通道都是围栏致使外人随便进出,所以其不交物业费。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星辰物业举证如下:证据一,房屋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1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被告侯慧东房屋信息情况,被告侯慧东主体适格。被告侯慧东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大庆市东方玫瑰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9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是东方玫瑰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侯慧东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入住时是玫瑰园物业,后来变成了现在的物业公司,直到现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经黑龙江省物价局认可取得物业收费资格,被告侯慧东居住的房屋收费标准2010年至今为每年每平米15.684元。被告侯慧东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物业费收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1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每年均向被告侯慧东催缴物业费。被告侯慧东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其多次和原告星辰物业沟通要求解决小区存在的问题。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侯慧东举证如下:照片16张。证明:房前屋后私自搭建致使楼下草坪没有了,原告星辰物业没有及时维护,楼下饭店私自生火影响环境不能开窗户,饭店营业太晚影响业主休息,楼下垃圾堆成堆清理不及时,小区里停车位被垃圾车占用致业主没有停车位用,居住的南侧和东侧消防通道围栏开口致使外人随便进出,防盗门不好使。原告星辰物业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星辰物业并没有行政强制力,被告侯慧东所说的现象应当由城管等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星辰物业、被告侯慧东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4月10日,合肥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汉嵊分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公司)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大庆市东方玫瑰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祥源公司将东方玫瑰园小区委托给原告星辰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被告侯慧东系东方玫瑰园小区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1.5平方米,计费标准为2010年至今每年每平方米15.684元。被告侯慧东自2010年7月份至2015年度未交纳物业费。原告星辰物业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侯慧东向原告星辰物业公司支付2010-2015年度物业费7892.79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892.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侯慧东承担。另查,祥源公司系大庆市萨尔图区东方玫瑰园小区开发商,其于2009年10月10日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大庆市东方玫瑰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截至原告星辰物业起诉之日止,东方玫瑰园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本院认为,祥源公司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星辰物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星辰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该小区内的业主进行相关的物业服务,根据本案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的其他有关案件综合分析,可确认原告星辰物业对小区服务存在不足之处,在维护原告星辰物业权益的同时督促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本院酌情考虑减免20%物业费。被告侯慧东房屋建筑面积为91.5平方米,2010年7月份至2015年度是每年每平方米15.684元,物业费为7892.79元,被告侯慧东应交纳物业费共计7892.79元,减免20%后为6314.23元。关于原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侯慧东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314.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慧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费6314.23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314.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侯慧东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