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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跃诉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跃,金志强,郭琦,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89号原告:陈跃,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志强,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郭琦,女,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金某,男,200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陈跃与被告金志强、郭琦、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跃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四笔借款共计人民币332,000元,并偿付利息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金志强系其院监察室金某的哥哥,经查情况属实,本院需自行回避。为公正处理本案,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被告金志强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监察室金某的哥哥,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平代理审判员  沈意审 判 员  李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