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张更新、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张更新,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负责人冯红霞,主任。被执行人张更新,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和。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张更新、焦作市山阳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