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常远龙与吴发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远龙,吴发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3080号原告:常远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发军。原告常远龙与被告吴发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成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远龙委托代理人仇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发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远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发军支付黄沙款18000元并给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吴发军因做混凝土生意向原告购买黄沙。2015年12月1日,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黄沙款34000元,随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6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6000元,剩余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常远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吴发军在本院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发军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常远龙购买黄沙后,于2015年12月1日与原告就黄沙款进行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原告黄沙款共计34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8日,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剩余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催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货款340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明确约定给付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故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未还货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发军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远龙货款18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45元,由被告吴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代理审判员 谭成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立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