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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080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