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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燕、柳州市正荣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文燕,柳州市正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燕。被执行人柳州市正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有旺。被执行人广西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有旺。柳州市正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燕、柳州市正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广西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南宁市吴圩明阳街三宗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南宁国用(2007)第G00001655号、南宁国用(2007)第G00001654号、南宁国用(2007)第443511号]的土地使用权,现本院需要继续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广西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南宁市吴圩明阳街三宗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南宁国用(2007)第G00001655号、南宁国用(2007)第G00001654号、南宁国用(2007)第443511号]的土地使用权。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