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蔡伟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98号被执行人蔡伟,男,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东五委。本院在执行蔡伟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