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178-1号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对原告夏团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公司(简称信达财险洛阳公司)、柳红军、王春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32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正文部分第七页“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夏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1218.93元(含被告垫付的6011.82元);”应补正为“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夏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7218.93元(含被告垫付的6011.82元);”审 判 长 张 联审 判 员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孟庆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