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658号原告陶广欣诉被告陶留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钰玺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蒙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