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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18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