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3刑初38号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务工。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赌博,于2014年12月被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7月被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7月31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皖J×××××号银灰色轿车由黟县县城往黟县碧阳镇碧山村方向行驶,途经黟县林业局门口时与正在巡逻的皖J×××××号警车因碰撞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徐某与执勤民警朱忠某发生争执过程中,朱忠某发现被告人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拨打110报警。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到达现场后,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徐某的血液样本。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5㎎/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黟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查某、胡某、桂某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前科劣迹,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100ml以上,均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书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