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丹、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陈丹,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组织机构代码:69237254-1。负责人:李欠凤。申请执行人陈丹与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丹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律师费8000元、支付执行费4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的厂房及土地已设置抵押,该厂房及土地临海市人民法院正在处理中,本案参与他们分配。并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丹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丹以被执行人浙江建力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4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