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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诉被告赵剑勇、范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赵剑勇,范警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5民初1367号原告:张涛,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被告:赵剑勇,男,199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被告:范警卫,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原告张涛诉被告赵剑勇、范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赵剑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1.5分,由被告范警卫担保,事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范警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剑勇、范警卫对原告的诉称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涛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2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付4000元利息);二、被告范警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在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剑勇、范警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德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