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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申娜娜与被告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申娜娜,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1022号原告:陈鹏,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原告:申娜娜,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学府花园小区二层201号。法定代表人马云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源,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鹏、申娜娜与被告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陈鹏、申娜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申娜娜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申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7元,由原告陈鹏、申娜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