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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杨中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锋,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安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勋,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