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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洪霞与被执行人赵晓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霞,赵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高洪霞,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三委*组,身份证号码:22070219781107282x被执行人:赵晓东,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三委*组,身份证号码222303197611163416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扶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每月200元抚育费。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