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彭某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均已离开住所地有五年之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彭某自认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离开住所地湖南省××县超过一年,但其提出肖某亦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对此依法不予认定。因此,肖某起诉离婚,可以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肖某所诉离婚纠纷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彭某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易伟军审判员 王小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