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屈强付、许田福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刘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强付,许田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475号原告:屈强付,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许田福,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马建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强付、许田福诉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刘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强付、许田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强付、许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