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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XX有限公司,魏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713号原告:长岭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XX。所在地:长岭县XX小区院内。被告魏XX,。原告长岭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