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XX有限公司,魏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713号原告:长岭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XX。所在地:长岭县XX小区院内。被告魏XX,。原告长岭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魏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