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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7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薛玉节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鱼鸣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玉节,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鱼鸣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玉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鱼鸣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振礼,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薛玉节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鱼鸣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薛玉节上诉请求:1、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59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或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薛玉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鱼鸣嘴社区旧村改造居民平房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正房六间给予补齐一间正房的旧村改造安置补偿(40平方米建筑面积楼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薛玉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薛玉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玉节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鱼鸣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纠纷确系因集体经济组织的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引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薛玉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婧华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