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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柳丹与韦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柳丹,韦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韦柳丹,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韦勉,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柳丹与被执行人韦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阶段,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韦柳丹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勉名下的一栋位于大化县大化镇育才路33号房屋。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2015)大法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韦勉名下一栋位于大化县大化镇育才路33号的房屋。该房屋经拍卖公司先后进行三次拍卖均流拍。为确实保障申请执行人韦柳丹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作出(2015)大法执字第2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韦勉名下一栋位于大化县大化镇育才路33号的房屋。在变卖该房屋过程中,买受人黄建林(身份证号码为)以全场82万元的最高价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已变卖位于大化县大化镇育才路33号房屋一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大国用(2012)第090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大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建林(身份证号码为)所有。二、买受人黄建林(身份证号码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