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胡金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胡金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洪庆,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金牛,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6)冀1181执552号案件的执行。二、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岗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刘 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