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旭明、王婷借款纠纷案件(2016)川1024执3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张旭明,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旭明。被执行人:王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旭明、王婷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