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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军凯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凯,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初170号原告张军凯。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昆山市昆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应忠伟,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孙天舒,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万宝,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凯诉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军凯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凯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