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军凯与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凯,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初170号原告张军凯。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昆山市昆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应忠伟,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孙天舒,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万宝,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凯诉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军凯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凯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