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692号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成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成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