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永胜、王正东、黄国良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王永胜,王正东,黄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成水,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民营小区30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207100271。被执行人王正东,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大众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8006070032。被执行人黄国良,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大众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72082800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胜、王正东、黄国良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恢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毛卫华审判员 沈 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