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魏岳恒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岳恒,孟祥烝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魏岳恒,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孟祥烝一,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魏岳恒申请执行孟祥烝一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孟祥烝一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岳恒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23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程中涛代理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