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304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邓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粤03**刑初134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西路往东梅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交警现场对被告人邓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邓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颖欣曾昭赛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