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1548号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欧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初1548号原告:欧阳某某,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某甲,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欧阳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某某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3月14日,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要求原告为其在宁远县信用联社担保借款50000元,约定2年免息,于2014年3月13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担保人(即原告)替其还款26000元后,被告才于2015年8月将借款还清,2015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6,000元的借条;2015年5月6日,被告因信用卡透支需向银行还款,于是又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口头约定10日内偿还。以上两笔借款合计6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欧阳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2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的事实。被���欧阳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方面,对原告提供的2份借条予以审查,认为该借条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故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欧阳某系亲戚关系。2012年3月14日,被告欧阳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原告为其在宁远县信用联社借款50,000元做担保,原告答应并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该借款2年免息,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欧阳某无力偿还,宁远县信用联社遂将原告的工资26,000元扣留抵偿借款,2015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欧阳某某(贰万陆仟圆整)¥260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欧阳某,2015年8月12日。”2015年5月6日,被告欧��某因信用卡透支需向银行还款时向原告借款36,000元,双方并口头约定10日内偿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欧阳某某叁万陆仟圆整(360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欧阳某,2015.5.6。”上述两笔借款共计62,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欧阳某向原告欧阳某某借款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到期后,被告欧阳某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双方在借据上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欧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阳某某偿还借款6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欧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