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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春平诉中国工人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平,中国工人出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3676号原告:王春平,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实,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人出版社,住所地东城区鼓楼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芮宗金,社长、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臣,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男,1965年1月4日出生,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告王春平与被告中国工人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实,被告中国工人出版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臣、马东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补缴1992年9月至2016年7月的社保费用(具体费用由社保部门核定,已缴纳期间除外);2、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3、被告承担诉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9年9月在工人日报社参加工作,1992年原告调入被告处。2009年9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提取人事档案,但是被告称“目前单位正在为你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办好后再提取”。这之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2011年的社保缴费。2012年被告通知原告提取人事档案时,被告却又告知原告,已将原告人事档案丢失,但被告同时表示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设法挽回原告的损失,不让原告在经济上吃亏受损失。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面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且随着原告年龄增长,慢性病增多,现在每年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由于没有档案,无法和正常人一样享受医保待遇。中国工人出版社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994年以前中央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保费用是视同缴费;原告1994年底自动离职,此后与我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另外我单位已为原告补办1979年-1994年期间档案,但社保局不认可无法补缴。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春平曾就本案诉讼请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仲裁委以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春平不服京东劳人仲不字(2016)第04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结果,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国工人出版社承认王春平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春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王春平要求中国工人出版社补缴社保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王春平要求中国工人出版社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春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王春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