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文武与章志东、倪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武,章志东,倪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2305号原告:徐文武,公司员工。被告:章志东,教师。被告:倪渐萍,无业。原告徐文武与被告章志东、倪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志东、倪渐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文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3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出具借条开始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被告因需要还别人钱,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钱时承诺几天就还,因为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就对被告不还钱的行为给予谅解,但是被告迟迟不还钱。2015年9月11日原告找到被告,让被告补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借款条据,被告承诺一个月归还,现经多次催讨被告拖延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章志东未予答辩,仅在本院电话联系中声称,该笔借款系赌博欠款,且其已经与倪渐萍离婚。被告倪渐萍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人口信息、被告章志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由于两被告均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并当庭陈述,证明被告章志东向其借款3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章志东在电话中声称该笔借款系赌博欠款的辩解意见,由于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两被告的人口信息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章志东虽予以否认,但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于被告章志东出具的借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章志东、倪渐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文武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章志东、倪渐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玲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