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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世梅、张树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世梅,张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茹。被执行人孙世梅。被执行人张树鹏。本院在执行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世梅、张树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