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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佳蓉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蓉,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547号之一原告:王佳蓉,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华,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佳蓉与被告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蓉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佳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由原告王佳蓉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为1402元;保全费1146元,均由原告王佳蓉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付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