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陇南市公路管理局与王明义、原审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邹立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陇南市公路管理局,王明义,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邹立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林,任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新平,陇南市公路管理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义,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日,住武都区。法定监护人:王有女,女,汉族,现年68岁,住武都区。系王明义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学,男,汉族,现年44岁,住武都区。系王明义哥哥。原审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袁波,任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邹立成,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2日,住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605室。负责人:何青,任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77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民,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陇南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王明义、原审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邹立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都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其后陇南市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陇南市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王明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其权利义务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现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他各方当事人,因未提起上诉,其权利义务按一审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陇南市公路管理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剑审 判 员 寇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