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永国与武威锦泰亨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永国,武威市锦泰亨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再2号再审原告:王永国。再审被告:武威市锦泰亨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希礼,该公司经理。再审原告王永国与再审被告武威市锦泰亨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理期间,再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原告王永国撤回起诉。审判长 黄志河审判员 吕忠永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