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玛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玛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527号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春彦,职务经理。被告玛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玛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