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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爱萍与许增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萍,许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萍。被执行人许增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萍与被执行人许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