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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王国春、简关洪与向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春,简关洪,向廷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民初1304号原告:王国春,女,生于1972年7月7日,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简关洪(又名简关红),男,生于1964年4月29日,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向廷勇,男,生于1972年2月5日,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王国春、简关洪与被告向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春、简关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廷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春、简关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二原告民工工资23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经孟昌奎介绍认识被告后,于2013年至2015年,一直在被告工地给被告家修建房屋。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二原告工资23170元。被告于结算当日向二原告亲笔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承诺于2015年年底将所拖欠的工资付清给二原告。现早已过了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至今分文未给。被告向廷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国春、简关洪提供的证据为1.证明一份,由孟昌奎出具的王国春、简关洪出工的天数及工钱;2.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王国春、简关洪太平向廷勇家工地工钱:贰万叁仟壹佰柒拾元整。¥23170元。”。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可以证明本案中被告拖欠二原告工钱23170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王国春、简关洪在被告向廷勇家工地做工,有相应的证明及欠条予以佐证,本院对于二原告在被告向廷勇家做工事实予以认可,双方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向廷勇向二原告打了一张金额为23170元的欠条,视为双方就劳动报酬已经结算,被告应支付二原告23170元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原告王国春、简关洪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二原告民工工资2317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由被告向廷勇支付原告王国春、简关洪劳动报酬人民币2317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向廷勇负担,诉讼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缴,由被告支付案款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延 林人民陪审员 何 炳 贵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昌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