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张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23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务农。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务农。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务农。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乙伙同张某丙(已终止侦查)到藁城区信誉楼商厦,采取用尖嘴钳剪断衣服防盗扣的方式,从信誉楼商厦盗窃增致牌男士蓝色牛仔裤1条、九牧王牌男士牛仔裤2条、靓月牌女士羊毛大衣1件。经价格鉴证,被盗物品共价值1629元。2、2016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与董某(已终止侦查)到藁城区信誉楼商厦,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采取用尖嘴钳剪断衣服防盗扣的方式,从信誉楼商厦盗窃克利雅牌男士毛衫1件、比亚图牌男士羽绒服1件、利郎牌男士棉服1件,董某在得知三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又共同与三被告人从信誉楼商厦盗窃靓月牌羊毛大衣1件,被告人张某乙在离开时被信誉楼商厦保安抓获。经价格鉴证,被盗物品共价值2121元。案发后,被告人将所盗物品扔掉。案发后,被盗人对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示谅解。2016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伙同张某丙(已终止侦查)到藁城区信誉楼商厦,采取用尖嘴钳剪断衣服防盗扣的方式,从信誉楼商厦盗窃增致牌男士蓝色牛仔裤1条、九牧王牌男士牛仔裤2条、靓月牌女士羊毛大衣1件。经价格鉴证,被盗物品共价值1629元。2、2016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与董某(已终止侦查)到藁城区信誉楼商厦,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采取用尖嘴钳剪断衣服防盗扣的方式,从信誉楼商厦盗窃克利雅牌男士毛衫1件、比亚图牌男士羽绒服1件、利郎牌男士棉服1件,董某在得知三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又共同与三被告人从信誉楼商厦盗窃靓月牌羊毛大衣1件,被告人张某乙在离开时被信誉楼商厦保安抓获。经价格鉴证,被盗物品共价值212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将所盗物品扔掉。案发后,被盗人对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表示谅解。2016年2月5日,被告人陈某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的供述;2、证人董某、张某丙、邓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到案经过;5、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6、谅解书;7、辨认笔录;8、在逃人员撤销表;9、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信息表;10、监控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张某乙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邓秀彩人民陪审员 彭素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