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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秋娟与林少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少强,梁秋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刘惠发,林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秋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谢泽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惠发,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审被告:林少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上诉人林少强因与被上诉人梁秋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惠发、林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少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