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楠、王汝光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楠,王汝光,李尚,青岛天信金融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天财策划有限公司,青岛理财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特18号申请人:杨楠。委托代理人:王成柱,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汝光。委托代理人:于洋,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尚。被申请人:青岛天信金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莹,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天财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晓洁,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理财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刚,总经理。申请人杨楠因与被申请人王汝光、被申请人李尚、被申请人青岛天信金融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天财策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理财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于2016年10月31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16年9月6日同意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申请费400元,由杨楠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福顺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