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娜与谭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谭世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1486号原告王娜,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世超,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原告王娜与被告谭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的委托代理人刘文献,被告谭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娜诉称,2015年9至10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1150元,约定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1150元。原告向本院举示谭世超出具的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谭世超辩称,该笔欠款是2013年被告父亲谭继平欠原告的农药款,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因为谭继平生病了,没有能力偿还所欠的农药款,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了借据,现在被告同意偿还,只是没有能力偿还。经质证,被告借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娜从事化肥、农药经销,2013年被告谭世超的父亲谭继平在原告处购买农药,欠原告农药款一直没有能力给付,2015年9月10日,经双方结算共欠农药款51150元,经协商,原告王娜与被告谭世超达成协议,同意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谭世超,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前,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谭世超由于其父亲谭继平欠原告王娜农药款,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据是基于谭继平与原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谭继平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谭世超,原告对此事实认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欠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世超于判决生效后5日偿还原告王娜欠款51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谭世超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和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