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王志峰,王翀与王家宁及第三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峰,王翀,王家宁,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16号原告:王志峰,男,193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5-4-1001。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萌,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翀,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5-4-1001。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萌,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宁,妇,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5-4-1101第三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2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峰、王翀与被告王家宁、第三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王志峰、王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峰、王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人民陪审员 杨 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