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茂新与王明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慧,张茂新,张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慧,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茂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协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磊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磊磊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磊磊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