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张庆强,平怀亮,平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行长。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怀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峥志,经理。被执行人:张庆强,男。被执行人:平怀亮。被执行人:平峥志。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张庆强、平怀亮、平峥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照新联油品有限公司、张庆强、平怀亮、平峥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