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与林依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林依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926号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经济开发区宁波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四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依嫩。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依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大红鹰恒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志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东洁书 记 员 陈胜康书 记 员 柴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