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申请李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柏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君,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与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