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杨存仙与云南格尔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存仙,云南格尔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杨存仙,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徐志仙,女,汉族,1953年3月1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格尔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慧,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关于杨存仙与云南格尔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格尔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存仙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5.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执行工作:(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等被本院依法查封,在审限内暂不能变现;(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梅佳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