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路芳、周毅与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路芳,周毅,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010号原告:杨路芳,女,汉族,1985年5月25日生,住。原告:周毅,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磊,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0180-2。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世平,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路芳、周毅诉被告重庆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关注公众号“”